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我校招生工作的管理,规范招生工作程序,使招生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招生工作要认真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要求,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录取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二章 招生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学校成立招生领导组,领导学校的招生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相关规定;
(二)制定学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三)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
(四)讨论和决定重大招生问题。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组的领导下,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招生录取监督工作有关制度;
(二)监督录取程序,确保录取工作公平、公正、公开、规范;
(三)受理学校招生录取期间的投诉。
第六条 招生考试管理办公室是学校招生领导组的办事机构,负责我校普通本科的招生录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本校招生章程和招生方案;
(二)负责招生日常工作;
(三)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
(四)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和咨询工作;
(五)组织艺术、体育类专业测试工作;
(六)组织实施招生录取工作;
(七)协调和处理本校录取工作的遗留问题;
(八)对录取的新生进行复查。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招生计划由招生考试管理办公室根据学校的总体发展规划、教学资源、专业结构及发展趋势,结合各学院、系提出的建议拟定,经学校批准后报山西省教育厅。
第八条 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要根据山西省教育厅下达的招生计划科学合理编制,经教育厅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招生计划经批准后,要通过校园网等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按照规定预留的招生计划主要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不平衡的问题,由招生考试管理办公室在录取时根据生源情况,提出使用建议,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使用。
第四章 招生章程
第十一条 招生章程是学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是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招生考试管理办公室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学校的招生章程,报学校招生领导组审定。
第十三条 招生章程经山西省教育厅和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审核后在学校网站并通过其他有效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校全称、校址(含分校、二级学院、校区等);
(二)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
(三)办学类型(普通或成人、公办或民办、高专或高职);
(四)学习形式(全日制、网络教育等);
(五)在有关省、市(区)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
(六)录取规则(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等);
(七)学费标准;
(八)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
(九)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它须知等。
第五章 招生宣传
第十五条 招生宣传是考生、家长了解我校的重要途径,也是介绍学校的主要方法。招生考试管理办公室要积极组织人员参加各级、各地招生部门举办的现场招生宣传咨询活动。
第十六条 招生宣传应通过电视、电台、电话、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招生政策、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录取要求等招生信息。
第十七条 学校各个部门和全体教职员工都有宣传学校、接受考生及家长咨询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招生录取
第十八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由学校招生领导组在录取前确定。招生录取工作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政策水平高,熟悉招生政策和学校的有关情况,坚持原则,遵守招生纪律,工作认真负责;
(二)作风正派,廉洁自律,秉公办事,不徇私情;
(三)工作能力强,业务熟练,具有一定的招生工作经验;
(四)当年没有直系亲属参加入学考试;
第十九条 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要参加学校组织的业务、纪律培训,学习上级部门下发的有关高校招生工作文件以及学校有关招生的具体规定,熟悉招生工作纪律,了解学校在省内外的计划安排、招生专业及生源省份的招生政策等。
第二十条 招生录取工作要依据教育部和生源省份当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认真贯彻执行当年学校对外公布的招生章程;
(二)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如需改动必须征得主管校领导的批准;
(三)体检标准严格按照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意见》文件要求,执行《山西财经大学招生体检补充规定》。
(四)艺术、体育类专业要进行专业测试,在专业测试成绩合格的基础上,按照招生省份的规定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 招生录取全部采用计算机远程异地网上录取方式进行,网上录取工作流程图见附件。
第七章 招生纪律
第二十二条 招生录取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工作人员对录取工作负责。录取工作人员在招生时必须遵守以下工作纪律:
(一)认真贯彻执行“阳光工程”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六公开”、“六不准”的要求,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不得以任何理由接受或索要考生及其家长的礼金、礼品,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公正录取的宴请和其他活动。
(二)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坚守工作岗位,严格工作程序,规范操作。
(三)按时下载招生数据,认真审阅考生档案材料,做好详细记录,做到取之有理,退之有据。
(四)保守工作秘密,不得透露工作保密范围内的招生信息,在工作场所以外的任何地方不谈论与招生录取工作有关的内容,也不询问与自己工作无关的内容,招生录取工作人员返回单位后,不应谈论招生录取过程或有关的细节。
(五)招生文件、密码、资料等招生主要材料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其他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泄露录取密码等信息。
(六)记录涉及招生内容的事宜,须记录在指定纸张或磁盘上,不得遗失,不得自行销毁,在工作结束时必须交负责人;不得使用规定以外的电脑从事招生录取工作,也不得在通讯设备中谈论尚处保密状态的招生录取信息。
(七)要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录取资料,爱护计算机等公共财物,保证网络安全。
(八)录取结果未经有关领导、招生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有关负责人签字不得公布、报送。
(九)录取通知书必须经邮局统一邮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扣留和带走。
(十)信访接待工作由监察办公室有关人员统一接待。
(十一)实行回避制度。本年度凡直系亲属中有报考我校的人员,应主动提出回避,不得隐瞒。
(十二) 招生场所实行全封闭管理。录取场所内,一律不会私客、不传递条子、不私自查询录取情况;所有工作人员要佩带招生工作证上岗,进出招生场所时须出示有关证件;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招生场所,特殊情况须经批准方可进入。
第二十三条 所有招生工作人员和服务人员,都要自觉维护和遵守招生纪律,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给予严肃处理。对于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或录取不合格考生的,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并视其错误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招生录取结束后要按照规定做好新生的入学资格审查工作。资格审查由招生考试管理办公室总体负责。资格审查结束后,结果要报学校招生领导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此前学校颁布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由招生考试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