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确保我校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适应网上招生录取管理的规律和特点,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根据《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录取工作监督办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招生规定及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招生录取的监督工作,应坚持和体现“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和“公平竞争、公正选拔”的原则,以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良好形象。
第三条 学校成立招生监察办公室,由纪检监察干部组成,纪委副书记担任办公室主任,监察室主任担任办公室副主任,招生监察办公室在学校招生领导组的领导下,对招生录取工作进行全过程参与和监督。
第四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监督检查学校对国家招生政策、法规、制度和纪律的贯彻执行情况,并对招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支持招生工作人员正确履行职责;配合招生办公室开展工作,保证招生任务顺利完成。
第五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受理群众的信访举报,并及时进行调查,按照
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理,维护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学校招收统考统录的预录名单、退档名单以及使用调节性计划录取的名单,在向省招办上载或上报前,须经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复核后,送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七条 定向生、预科生、专升本及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录取名单,要经学校招生领导组集体研究决定,并由主管校领导、招生管理部门和招生监察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八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监督检查新生入学资格审查工作,尤其要加强对保送生、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等资格审查和跟踪监督,对不符合录取条件的学生,向招生办公室提出清退的意见。
第九条 招生监察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应掌握国家有关招生政策、法规、制度、纪律和招生管理业务,熟悉招生管理工作的规律和特点,认真做好招生录取全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十条 研究生招生、成人教育招生录取监督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