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公平、公正,根据教育部关于招收高水平运动队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和高水平运动队特点,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组织领导
第一条 学校成立山西财经大学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的领导下,全面负责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的各项工作。
组 长:分管本科教学工作的副校长
成 员:教务处、办公室、保卫处、网络与信息技术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体育学院院长。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办公室主任由教务处处长兼任。
第二条 教务处在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高水平运动员的报名、专项测试、文化课单独考试和招生录取等工作。
第二章 招生计划
第三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规模不超过主管部门核定的年度普通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具体比例由学校根据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四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业由学校招生工作领导组确定。
第五条 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项目为田径和篮球。各项目具体招生人数由体育学院根据我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需要提出,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在报名工作开始前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报名工作
第六条 报名条件
1.符合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名要求、年龄不超过22周岁。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且高中阶段在省级及以上比赛中获得集体项目前六名的主力队员或个人项目前三名者;或者具有高级中等教育毕业同等学力,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证书者,或近三年内在全国(或国际)集体项目比赛中获得前八名的主力队员。
3.凡以同等学力报考的考生必须提供与高级中等教育相当的学习证明和成绩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资格进行认定,未经资格认定的同等学力考生不得报考。
4.考生报考测试的运动项目必须与运动等级证书项目一致。且运动成绩达到学校规定的最低要求。
5.如运动员等级证书发证机关与高考报名生源地不一致的,须提供由发证机关出具的等级证书证明文件。
第七条 报名采取网上报名和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报名结束后,由教务处按照报名条件,严格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四章 专项测试
第八条 专项测试各项目测试内容及评分标准由体育学院负责制定,经学校审核通过后,与招生简章一并公布。
第九条 专项测试成绩现场公布,并由裁判员、记分员、考生本人三方签字确认测试结果。
第十条 考生对专项测试成绩有异议,应当场提出书面复议申请,经学校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项测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进行成绩复核。
第十一条 学校对专项测试过程进行全程录像。
第十二条 专项测试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者确定为体育专项成绩合格,合格考生名单上报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同时在学校校园网进行公示,考生成绩单不再单独下发。
第五章 文化课考试
第十三条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的考生,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的文化课单独考试,也可以选择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考生须在其户口所在地参加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
第十四条 文化课单独考试科目为语文、数学、英语三科,考核标准以《普通高等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员文化课考试大纲(试行)》中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文化课单独考试的命题、试卷评阅及登分工作由校外专家按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学校按照当年可招收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计划人数的1︰1确定文化课单独考试合格分数线,但不得低于学校规定的最低分数线。
第六章 测试人员选拔
第十七条 高水平运动队招生专项测试人员分为裁判员和工作人员两种。裁判员由校内和校外两部分组成,校外裁判员的比例不低于70%;工作人员由教务处根据专项测试工作需要从学校相关部门抽调确定。
第十八条 专项测试人员要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廉洁奉公、业务水平高,其中裁判员必须具有讲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九条 专项测试人员实行回避制,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测试的应当回避。
第七章 录 取
第二十条 考生须按当地招生办公室的要求填报志愿。学校在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的体育专项测试合格者中择优录取。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的考生,分项目专业测试成绩排名在拟招生人数前20%的,参加学校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达到学校合格分数线要求方可录取。
第二十二条 获得国家一级运动员及以上参加学校文化课单独考试成绩未达到学校合格分数线要求和获得国家二级运动员的考生,分项目专业测试成绩排名在拟招生人数前30%的考生,高考成绩不低于当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线65%即可录取;其他考生高考成绩达到当地本科第二批次录取控制线以上方可录取。
第二十三条 未经教育部“阳光高考”平台公示、文化成绩未达到要求或不具备培养前途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二十四条 被学校录取的高水平运动员入校后,学校进行体育专项测试复核。若发现弄虚作假或冒名顶替者,一经核实,取消其录取资格,并报送生源地招生部门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遇政策变化,按教育部有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